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矿检刑一刑诉〔2017〕2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31971********,汉族,高中文化,系**厂**,住大同市城区**园**栋**单元**层**号。2017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7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3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大同市城区**号楼**单元**号。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7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111973********,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南郊区**村**房。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同市矿区**里**号。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云泉分局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121966********,汉族,文盲,无业,租住大同市矿区**桥**号。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云泉分局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小名“二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盘区**,住大同市矿区**号。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云泉分局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同市矿区**里**号。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云泉分局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等七人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10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4月10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纠集许某某、章某某、陈某某、刘某、王某某、苏某某至同煤集团云冈矿主提升202皮带巷尾一豁口处盗窃块煤169.24吨,总价值103304.36元。后将盗窃出的块煤转移至云冈矿四化街一空房内,后销赃。
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王某某、苏某某、章某某将盗窃来的块煤转移销赃时被抓获。现场扣押块煤经称重共计19.24吨,价值12294.36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书证;
3、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许某某、章某某、陈某某、刘某、王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宇晴
2017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许某某、章某某、陈某某、刘某、王某某、苏某某现羁押大同市矿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及补侦材料三页,光盘七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