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矿检刑一刑诉〔2018〕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北**就业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路**号**层**号。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7年8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拘留。2017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2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给耿某某办矽肺病为由,诈骗走人民币3万元。期间退还 1000元,剩余赃款被刘某某挥霍。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宇晴
2018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大同市矿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及光盘两张,补充材料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