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长检刑四刑申复决〔2018〕7号
申诉人赵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6********2025,汉族,长治市城区人,**厂工作人员,住长治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原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2********703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路******小区。
申诉人赵某因李某某诈骗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城检公诉刑不诉(2017)7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得被害人的信任,致使受害人上当受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所作的不起诉决定错误,于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立案复查。
本院复查查明:2016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58同城网发布了一辆二手途观车销售信息。同年4月4日,赵某欲购买该车便与其舅舅乔某某一起到太原看车,双方约定以14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赵某交给李某某20000元。李某某收款后到长治市城区城隍庙附近的建设银行存钱时发现仅有19000元,双方约定次日共同去银行查询。2016年4月5日上午,李某某与乔某某在长治市建设银行解放分理处查询时,李某某乘机驾车离开,所收款项拒不退还。
本院认为,本案证明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有非法占有钱款的主观故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决定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城检公诉刑不诉[2017]7号不起诉决定。
??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