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一刑诉〔2018〕21号
被告人王卫,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71986123020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壶关县晋庄镇西山后村114号,2017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壶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卫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壶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8年2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3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7日7时许,被告人王卫因家庭琐事迁怒于弟媳段慧涛,遂从自家取一把菜刀至段家中厨房内,将段摔倒在地并持刀向段颈部砍击数刀致段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段慧涛系被他人持锐器多次砍切颈部致左颈静脉断裂,大出血而死亡;王卫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菜刀等书证、物证;证人王文卫、陈玉平等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因家庭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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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员:宋世剑
2018年4月4日
附:1、被告人王卫现羁押于壶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视听资料光盘3张;
3、物证菜刀两把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