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一刑诉〔2018〕18号
被告人王旭红,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711230443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屯留县上村镇呈寺村043号2户。2017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屯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5日经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屯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旭红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屯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7年12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8年1月21日退回屯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21日补侦完毕重报本院。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旭红酒后回到共住一院并与其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弟媳王艳芳家中,与王艳芳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离开回到自己家中。次日凌晨,王艳芳女儿牛美珍告诉王旭红王艳芳服下安眠药,王旭红再次来到王艳芳家中后,见王艳芳用电饭锅电线勒自己脖子,便上前用双手用力勒电线致王艳芳窒息死亡。次日7时许,王旭红驾驶农用四轮车带牛美珍在309国道坡底村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王艳芳系被他人用绳索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电饭锅电线等书证、物证;证人王旭兵、季巧英等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旭红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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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员:宋世剑
2018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旭红现羁押于屯留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视听资料光盘4张;
3、物证电线两根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