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晋检刑申复决〔2018〕14号
申诉人侯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运城市盐湖区**乡**村。系原案被害人曹某某丈夫。
申诉人侯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运城市盐湖区**乡**村。系原案被害人曹某某之子。
申诉人侯某丙,女,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镇**路**号。系原案被害人曹某某之女。
申诉人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因毛某甲、毛某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不服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晋运检未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2号不起诉决定书,请求撤销该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毛某甲、毛某乙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1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其女毛某乙开车到侯某甲家附近,毛某乙下车与侯某甲、曹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厮打,之后陈某某打电话将其丈夫毛某甲叫来。毛某甲到侯某甲家与侯某甲发生厮打,停止后,侯某甲去对面巷子邻居家打电话报警,曹某某到其屋后上厕所时,陈某某用撬棍将曹某某打死。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认定犯罪嫌疑人毛某甲、毛某乙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晋运检未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2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毛某甲、毛某乙不起诉。
本院认为,毛某甲、毛某乙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晋运检未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2号不起诉决定书。
?????????????????????????????????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