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公刑诉〔2018〕10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8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潞城市**桥**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里**),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9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豫G****0号黑色桑塔纳轿车沿潞城市中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潞城市工商银行十字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陈红伟、王俊宏查获,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郝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7.6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潞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莹
2018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