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公诉二刑诉〔2017〕7号
被告人邵战亭,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郏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乡**村**号,山西*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决定刑拘后在逃,同年5月24日被抓获,2016年6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瑞霞,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街**院**号,山西*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决定刑拘后在逃,同年9月8日被抓获,2016年9月1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战亭、刘瑞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23日移送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6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重大、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被告人邵战亭从佟某(另案处理)处接手山西*甲投资有限公司并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邵战亭、赵某某;2014年5月,邵战亭、佟某等注册成立山西*乙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刘瑞霞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刘瑞霞、邵某某。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均为以自有资金对工业、农业、高科技、房地产等产业的投资。
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上述两家公司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在大同市矿区通过对外宣传、许以高息回报,与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编造资金用途,吸收不特定公众的存款。其中山西*甲投资有限公司吸收曹某某等80人的存款共计6967740元,山西*乙投资有限公司吸收白某某等211人的存款共计12059000元。
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刘瑞霞负责山西*乙投资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并将所收款项转交邵战亭,两公司均由邵战亭实际控制,所吸收款项由邵掌控。吸收公众款项后,邵战亭仅将其中少部分用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资产运营方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大部分则用于支付投资者本息、偿还个人欠款以及在太原开设投资公司、购买玉器、发放员工工资和日常办公费用等用途,致使两公司所吸收的款项不能偿还。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利息后,山西*甲投资有限公司仍有6422374.6元投资本金不能偿还,山西*乙投资有限公司仍有11664600元投资本金不能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战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刘瑞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邵战亭刑事责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刘瑞霞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 致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少鹏
2017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邵战亭现羁押于大同市矿区看守所,被告人刘瑞霞
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3.证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