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一刑诉〔2018〕24号
被告人付成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本市棚户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大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大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成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4日移送大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我院管辖,于2018年1月3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成龙与被害人郭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0月24日下午,付成龙驾车(晋B****3黑色大众桑塔纳轿车)到大同县**药业看望郭某某。17时21分许,二人离开药厂,付驾车带郭到达大同县郭家窑头村水库南林地土路上,二人在车内聊天,期间因感情问题二人发生口角,争执中被告人付成龙使用双手将被害人郭某某掐死,付成龙割腕自残。后付拨打120,120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等候在现场的付成龙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因颈部受外力作用(如扼、压等)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菜刀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裴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付成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大同县公安局勘验笔录、付成龙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药厂监控、120电话录音、付成龙、郭某某手机通话记录、手机信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成龙因感情纠纷,故意杀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成龙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国栋
2018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付成龙现羁押于大同县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14张。
3.随案移送物证:被告人付成龙手机1部、菜刀一把,
被害人郭某某手机1部、衣服1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