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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区非法拘禁案持续高发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时间:2017-11-24  作者:王志萍  新闻来源: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摘要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引发的各类矛盾逐年增加,由于部分人员非理性的采用扣押人质的方式解决矛盾,非法拘禁罪也呈现上升趋势。本文拟以小店区受理的非法拘禁案件为例,对此类案件产生的原因做一分析,并提出预防案件发生的对策。

  关键词:非法拘禁罪 诚信体系建设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贸易日益频繁,随之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大幅上升,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诉讼程序繁琐等原因而导致了部分人员采用非法扣押人质的方式解决矛盾,从而导致非法拘禁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群众人身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以全省受理刑事案件最多的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近年来共计受理提请批准逮捕非法拘禁案件70155人,其中2013年受理1533人,2014年受理2442人,2015年受理3180人。在我院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非法拘禁案件成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型犯罪中的第二大刑事犯罪,仅次于故意伤害罪,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 非法拘禁案的主要特点 

  1、案件多数起因于各类经济纠纷。具体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包括因合伙产生的债务、借贷纠纷以及赌债等非法债务,我院近年来受理此类案件中有57件为“索债”型非法拘禁,占案件总数的81.4%;其次为起因打架、感情纠纷等矛盾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13件,占案件总数的18.6% 

  2、被害人存在过错。非法拘禁案件多数起因于债务纠纷,除去债务关系不明的案件,部分案件是由于被害人欠债不还或者存在其他过错,债权人选择了自认为最快速有效的救济渠道。如张某等三人非法拘禁案中,起因于被害人以办理信用卡为由诈骗钱财在先,故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手段解决纠纷。 

  3、案件性质多为共同犯罪,且存在殴打、侮辱情节。拘禁行为的特殊性在客观上决定了犯罪行为必须由多人共同实施,案发过程多为犯罪嫌疑人结伙出现,使得被害人迫于压力不敢反抗,然后通过威吓等强迫手段将被害人带至快捷酒店、城中村日租房或者城乡结合部僻静处等地,将被害人拘禁数小时到数天不等,迫使被害人写下欠条或者直接还钱。犯罪过程多数使用殴打、恐吓或者其他侮辱手段,致被害人轻微伤伤害,以达到使被害人就范的目的,我院受理的案件中多达60起存在殴打、威胁、恐吓、侮辱等情节,占到案件总数的85.7% 

  4、犯罪主体身份集中,犯罪嫌疑人多为40周岁以下、学历为初中以下的无业青年男性。从犯罪嫌疑人年龄结构来看,其中犯罪时年龄在20—40岁的133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85.8%。从身份结构来看,无业人员87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56.1%。从户籍地来看,非本省户籍地外来人员36人,占嫌疑人总数的23.2%。从学历来看,专科毕业22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4.2%;高中、技校文化程度17人,占11%;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116人,占74.8% 

  二、非法拘禁案件出现的新趋势 

  1、讨债公司呈专业化趋势。近年来,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专业讨债公司人员, 这一组织以无业人员和外来人员居多,受人雇用讨债时目的明确、手段卑劣,甚至还有专业化的分工,同时收取高达债务额度50%以上昂贵的费用。如薛某等四人非法拘禁一案,薛某等四人为香港某保镖公司员工,由于被害人在澳门欠了赌债,该四人受委托前来太原向被害人讨要赌债。另外在姜某等五人非法拘禁一案更为分工明确,其中犯罪嫌疑人余某为四川一基层法院退休人员,为该团伙的法律顾问,具体负责审核委托协议等事务。 

  2、与赌博、高利借贷、敲诈勒索等犯罪交织。除了部分债务关系不明确的案件,我院受理的案件中有9起因追讨赌债引发,有6起因高利借贷引发,占此类案件总数的21.4%,而赌博、高利借贷背后又潜藏着涉黑涉恶势力问题。这些人在赌场放贷或者高利借贷的方式借给被害人大量钱财,并通过高息来取得利润,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便纠集无业闲散人员追讨债务,其中以非法拘禁的方式索要债务最为典型。 

  3、案件性质可能发生转化。由于非法拘禁案件多数是为了索债,犯罪嫌疑人交涉过程中容易产生过激行为,案件出现了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抢劫以及敲诈勒索犯罪的情形。如张某等三人非法拘禁一案,犯罪嫌疑人原本是为了要回被诈骗的钱财共计一万九千余元,结果在拘禁过程中三人胁迫被害人写下共计七万元的欠条,索要债务明显超出其被骗钱财,被我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起诉。 

  三、非法拘禁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1、诉讼程序繁琐、执行难度大,使得当事人选择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纠纷。受近年来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债务纠纷也大量出现,当事人原本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但是诉讼程序耗时耗力,且漫长繁琐的诉讼程序过程中对方可能会转移财产,即便判决生效也未必能够获得有效执行,这也使得部分当事人转而追求更加“快速、高效、便捷”的方式解决纠纷。此外,一些债务人抱着欠钱不还能奈我何的心态,往往无视法律的规定,这也使得债权人通过正当起诉手段要回债务的信心受挫。 

  2、赌债、高利借贷等非法债务大量存在。我院办理的案件中9件为追讨赌债,4件为追讨高利贷债务,2件为追讨由于在娱乐会所工作产生的转会费,由于此类债务是违反法律规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且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解决,故犯罪嫌疑人采取非法手段索要债务。 

  3、行业监管存漏洞,民间借贷盛行。在暴利驱使下,大批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披着合法的外衣开展高利借贷业务,或者充当放贷者与借款者之间的中介,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时便纠集大量闲散人员使用非法手段讨要债务。 

  4、犯罪嫌疑人法治意识淡漠,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我院近年办理的案件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犯罪嫌疑人74.8%,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常识匮乏,普遍认为为解决纠纷而将被害人关押几小时并不是犯罪行为。如牛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因怀疑其手表被送水工人偷走,随即将被害人叫到办公室非法拘禁,并在期间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完全没意识到自己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此外,部分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主要是为了讨还债务,认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遇到债务纠纷就联系讨债公司或者纠集朋友帮忙,采用非法扣押人质的手段达到逼迫对方就范的目的,从而让自己从被害人的角色转变成了犯罪嫌疑人。 

  5、诚信体系缺失,失信成本过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尚未形成,失信的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过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司法解释,然而该规定仅限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被执行人,范围相对狭小,恶意欠债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 

  四、 预防和减少非法拘禁案件发生的对策  

  1、开展有效监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规范有序的民间信贷行业,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作用,但必须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当前一些所谓的担保公司、咨询公司实际上很多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如果对此类公司监管不到位将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关部门应拓展渠道引导民间资金的合法释放,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格控制对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审批,并且采取措施进行整顿和规范,逐步形成有序、有效的监管机制。  

  2、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法制观念。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和减少非法拘禁行为发生的有效途径。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依法经营、依法解决经济纠纷意识,增强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通过宣传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让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起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自觉性。 

  3、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加强执行力度。司法救济程序繁琐,效率不高,是当事人采用私力方式解决合法债务纠纷的重要原因。为此,人民法院对有关债务纠纷案件要做到依法受理、公正裁判,快审快结,做到案件质量与效率双重提高,避免久拖不结。在案件审理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简化司法程序,改善执法环境,群众才会将司法程序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4、倡导良好社会风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店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存在大量出租的自建房,成为外来务工人员的主要聚居地,许多小型旅馆、麻将馆隐匿其中,由于监管不到位而引发了各类治安问题。社区和城管执法部门需要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对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加强对日租房的管理,增强城中村治安管理力度,另一方面需要加大禁赌宣传,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减少赌博活动的发生,引导群众形成健康向上的生活习惯,提倡文明良好的社会风尚。 

  5、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国务院2014年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指出,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将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发挥作用。不过此项制度的建立仍然需要以法治建设为基础,失信惩戒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各类失信情形分别有不同的惩戒措施,失信者为其行为付出代价,才能保证信用体系的权威新,逐步形成良好的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完善诚信体系。 

  注释: 

  1、刘志伟:《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八版)》,法律出版社,2015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 

  3、胥毅《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西南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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