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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鸿一:检察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的几点建议
时间:2019-03-07  作者:全鸿一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现金贷”“信用贷”“校园贷”等民间借贷形式的迅速扩张,假借民间借贷为名非法牟利的“套路贷”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有的还是严重的涉恶案件。对此,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机关主动对接,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违约金额、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欺骗受害人签订不利于受害人的借款合同,再以各种方式让受害人违约,最终侵吞受害人财产。“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财产之实的犯罪活动。其作案手法隐蔽,层层套路,处处陷阱,迷惑性强,擅于钻法律的空子,营造合法的借贷流程,使受害人难以留下证据,在催收中常使用暴力或者软暴力。“套路贷”虽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但与正规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之实,实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落入“套路贷”陷阱,受害人往往会被逼卖房卖车,甚至给受害人的精神上带来严重伤害。

  “套路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套路一,以无抵押借款、快速放款诱骗急需用款的受害人;套路二,以收取保证金、平台费等形式欺骗受害人签订“阴阳合同”(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承诺书)等;套路三,在“家访”中挑受害人毛病,再次压低实际借款数额,虚增债务;套路四,通过滋扰、纠缠、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行索取受害人财物。

  “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侵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1、犯罪嫌疑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则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涉嫌诈骗犯罪。

  2、犯罪嫌疑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其行为可能涉嫌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犯罪。

  如,今年我院办理的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间,以朴某一为首要分子,全某洙、李某豪、崔某健为骨干,金某、金某豪、李某辉、朱某男、郑某光(未成年)、李某远、宋某吉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以“套路贷”形式作案,采取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的财物。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目前出现的“套路贷”案件,主要是犯罪分子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借款合同,假借贷款之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实的犯罪活动,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团伙化、组织化。“套路贷”犯罪大多数案件都是团伙作案,犯罪嫌疑人有明显的组织分工,有固定的幕后放贷人,有稳定的放贷圈,有职业的讨债人,上述案件就是已经形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租了一个居民楼作为办公室,开始时都要按时考勤,组织聚餐)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实施套路贷犯罪。朴某一负责组织运营,比如筹集放贷的资金、确定某个借款人能否放贷,放贷的时间多长、利息等。全某洙、李某豪为骨干,主要负责拉拢底下的人员(金某开始跟全某洙借钱,因为还不上利息和本金,就为全某洙手下向他人放高利贷,从提成中还自己欠的本金及利息,角色从开始的被害人转变为加害人),教他们如何发放贷广告,如何签订借款合同、被害人到期无法偿还时如何收取本金和利息。金某、金某豪、李某辉、李某远、宋某吉、朱某男、郑某光参与者主要发布广告找借款人,以及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就会用各种方法要钱。

  2、犯罪成员年轻化、且有在校学生参与。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套路贷案件犯罪成员大多数为年轻人,且大多为低收入或无业人员,有的还是在校学生。主体上呈现出低龄化,文化程度普遍较高。这些人由于年龄较低,未形成正确的金钱观,自制力较差,且缺乏法律知识和金融常识。如上述案件,犯罪嫌疑人都为90后,全某洙、朱某男、李某远、金某豪为某大学在校学生或刚毕业实习的学生。

  3、犯罪手段隐蔽性、迷惑性。“套路贷”的犯罪分子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打着借贷门槛低,以“不看信用、审批极快、迅速放款”等为诱饵招揽生意,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为违法犯罪行为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但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又借以“违约金、保证金、上门费、平台费”等各种名目收取费用,但实际放款金额远低于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金额,并在借款同时约定苛刻的还款条件,一旦借款人超时无法还清贷款,“违约金”以时计算,层层增加违约金,并以此作为证据嗣后通过暴力逼债、虚假诉讼等方式强行索要借款协议上的虚高借款。且各“套路贷”公司之间联系紧密,客户资源可以共享,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自己“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 并以此类推,致使借款人最后债台高筑、负债累累。如上述案件一借款人实际借款54.7万元,还利息47万元,还欠本金75万元,因被害人无力偿还,多名嫌疑人就会到被害人父母住所,言语威胁、打骚扰电话、在走廊上泼粪、在墙上喷漆,用电话威胁、滋扰限制担保人人身自由,向担保人的父母索要本金和利息,给担保人、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上带来严重伤害。又如借款人多次借款时,谎称前一个新的借款合同,把之前的借款合同还给被害人,实际上未还给被害人,后期利息翻倍增长。如上述案件犯罪嫌疑人之一的金某分几次从全某洙处借款人民币3万,还利息6万,还有6万的合同在全松洙手上,手段是以签订多分合同以后,以最后签订合同为准,却不将之前签订合同的还给金某,最后算利息以所有合同算,对被害人进行讹诈,达到侵吞被害人钱财的目的。

  4、被害人低龄化、年轻化。“套路贷”案件被害人大多数年龄在18到35岁之间,且大多为低收入或无业人员,女性较多,有的还是在校的学生。这些人由于年龄较低,未形成正确的金钱观,自制力较差,且缺乏法律知识和金融常识,在无法从正规渠道借到资金时,获悉无抵押、快速放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贷款后,为追求一时物质享受,轻易就落入犯罪分子所设置的圈套中。如我院办理的上述案件的一名被害人年仅15岁,为朋友做担保人,犯罪嫌疑人找不到借款人就诱骗这名被害人,逼其签订多笔借款合同,并且领着被害人到家中拿父母的金银首饰、现金抵债,并唆使被害人在嫌疑人手下做事,跟别人要债。

  5、犯罪行为危害大、涉及面广。“套路贷”犯罪分子为追求高额利润,除了自有资金外,往往通过各种途径吸纳资金,容易滋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普通诈骗和金融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危害极大。且这些“套路贷”公司借助微信平台进行宣传,由于借款门槛低、放款速度快等原因,吸引了很多网络用户,传播范围广。一旦借款人没有资金归还,便掉入犯罪分子设置的陷阱,在“债权人”电话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恶意催收欠款的方式下,不仅借款人的身心、财产遭受巨大侵害,其亲朋好友心灵也受到极大迫害,严重影响社会安宁。他们采取的手段一般是威胁、滋扰、借款人和担保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直接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场所;肆意认定所谓的违约金、延长费强拿硬要。如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嫌疑人会提出可以延长期限一个月,延长费用3000元至6000元不等,比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嫌疑人就到被害人住所,说今天不交钱利息钱就在你家赖着不走,让被害人筹款;再如今天下午2点为止交利息、延长费用,被害人如果迟了两三个小时,就会多要2000至3000元违约金,如果借款人提出说这是不合理的,就会威胁说,把担保人的照片发到朋友圈,借款人为了不想连累担保人就交钱;嫌疑人不仅跟被害人要钱,有的让担保人还钱,担保人是学生的还到担保人所在的学校跟老师说担保人借款快点让担保人还钱,有的还到担保人打工的地方滋扰担保人,威胁把担保人在借款人借款时作担保照的照片发布到朋友圈。逼迫担保人还钱,他们这些行为不仅使借款人、担保人的身心、财产遭受巨大侵害,其亲朋好友心灵也受到极大迫害,严重影响社会安宁。

  “套路贷”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为此,我们提出如下防治建议:

  1、预防“套路贷”犯罪的产生。一是加强审批,提高民间借贷公司注册门槛。各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准入门槛,对所有营业的民间借贷公司进行备案,同时,要求其缴纳一定数额(10万以上)保证金。经查明有套路贷情形的,应立即罚没保证金,同时取消公司营业资格。二是加强联合监管。各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工商局税务局共同设立民间借贷公司联合监管组,审查各民间借贷公司合同、税务、有无形成资金池等问题。对于有经营套路贷历史的自然人,禁止其再开设同类型公司。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此类公司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其所有合同应当设立编号,介绍一起业务,备案一起业务。对于签署阴阳合同,合同金额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通过取现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的,建议设定七日不得取款限制,可以转账交易,但不得取现降低其套路贷可行性。应禁止使用裸贷、在车辆中装GPS复制车钥匙等方式提供担保,发现一起此类情形,取缔经营。

  2、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后,应重点审查是否涉嫌套路贷。

  3、加大打击力度。“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是一类严重涉恶案件,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机关主动对接,保持对此类案件高压态势,全力狙击“套路贷”犯罪,坚决遏制“套路贷”犯罪高发蔓延势头。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4、加大宣传力度。检察机关要主动走进民间借贷公司,宣传法律法规,督促借贷公司守法经营,防止出现“套路贷”问题。要走进校园,特别是大学校园,宣传“套路贷”的危害,让学生远离“套路贷”的陷阱。同时,还要向社会大众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擦亮双眼,贷款必须到正规的公司,签好借款合同,出现“套路贷”问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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