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件事实】
一、华晋资产评估普通合伙事务所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2007年8月华晋资产评估普通合伙事务所向李继先借款68万元用于事务所周转。
三、郭明杰于2011年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为华晋资产评估普通合伙事务所合伙人,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备案登记,其合伙人的身份于2011年6月15日登记生效。但未依法及时向税务部门等机关申报备案。
四、郭明杰系名义合伙人。
五、2012年6月7日郭明杰变更登记退伙华晋资产评估普通合伙事务所。
后因华晋资产评估普通合伙事务所未按期偿还李继先借款,遂李继先起诉郭明杰,请求郭明杰对华晋资产评估普通合伙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系郭明杰是否应对华晋资产评估普通合伙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郭明杰合伙人的身份于2011年6月15日登记生效,证明其已经成为华晋资产评估普通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
二、郭明杰虽然是名义合伙人,仍然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更不能成为抗辩债权人的理由。
三、郭明杰成为华晋资产评估普通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后,未依法及时向税务部门等机关申报备案,与是否对华晋资产评估普通合伙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关,郭明杰若以此为由不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四、虽然后来郭明杰已退伙,但华晋资产评估普通合伙事务所对李继先的债务属于郭明杰退伙前发生在事务所的债务,仍应对退伙前华晋资产评估普通合伙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华晋资产评估普通合伙事务所对李继先债务属于郭明杰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故郭明杰依法应对华晋资产评估普通合伙事务所对李继先的68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