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对幸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过程中办理的首例不起诉案件。
办案中,我院检察官从化解矛盾,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出发,在受案后依法履行专门的权利告知程序,依法审查在案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履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符合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构成要件。在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意见后,告知幸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依据和结果预期,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充分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后,我院依法对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以达到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坚持“理论为基,先行先试”的理念,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和试行工作,此案是我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益尝试和探索,进一步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