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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
时间:2015-05-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414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65******,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夏县**村人,农民。20141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120日被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4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4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820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怀疑周某甲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便手持木棍冲进周某甲家,用木棍将周某甲家的洗衣机、窗户玻璃砸坏,周某甲的儿媳苏某某听到后便出来和马某某理论。马某某不理会苏某某,在周某甲家未找到周某甲,便用刀威胁周某甲的女儿周某乙,之后便出了周某甲的家门。后苏某某给周某甲打电话后从其家出来,走到巷口,被马某某打倒在地上。周某甲骑电动车回来之后,在其家巷头看见此景。马某某见到周某甲便冲到周某甲跟前,用刀在周某甲肚子上捅了一刀,周某甲见状便将电动车扔在地上,害怕的往其家跑。在跑的过程中,马某某追上周某甲,在周某甲后腿部位捅了三刀,周某甲倒地之后,马某某便拿着刀逃跑。现刀不知去向。经夏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周某甲腹部损伤为重伤,苏某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2014119日,被告人马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赔偿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夏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娟  

2014421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夏县瑶峰镇**村,联系方式:手机1313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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