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4〕10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281964********,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夏县**乡**村人,农民,住夏县**乡**村第*组。2012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17日被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正月初三中午,被告人孙某甲在夏县胡张乡西谷村谷某某家盗窃现金5500元,后追回4000元。
2、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在夏县胡张乡西下冯村杜某某家养猪场里盗窃现金1300元,后追回1000元。
3、2014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夏县南大里乡南大里街十字路口李某某的麻将馆门口盗窃一辆红色大阳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变卖得赃款800元。经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200元。
4、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孙某甲在夏县胡张乡窑头村张某某家盗窃一只羊。经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羊价值735元。
5、2014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闻喜县桐城镇吴家房村吴某某家盗窃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经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50元。
6、2014年6月18日中午15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夏县胡张乡泊头村陈某某家盗窃一只半大的羊,后以700元将该羊卖给胡张乡柳村的王某某。经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羊价值680元。
7、2014年7月22日6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夏县南大里乡南大里街加油站后面地头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黑绿色宗申摩托车盗走,后被失主周某某追回。经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甲参与盗窃7次,价值12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甲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夏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多次参与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娟
2014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押于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