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由大同云冈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云冈区法院开庭审理。云冈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悔罪,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过依法审查在案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构成要件。在依法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后,告知了张某认罪认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张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就按法定程序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云冈区法院发出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十日内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十日内开庭并当庭判决,值班律师深度参与,体现了依法、公正、从简、从快,彰显了一体联动、司法为民。该案的办理对于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矛盾,实现了办案的质效统一意义重大,同时为日后办理此类案件形成了可复制的成功经验。
法条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