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公诉刑诉〔2014〕1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镇**村。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晋A****5号小型客车沿清徐县凤仪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凤仪街与文源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抓获。经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3.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抽血照片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晋源
2014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押本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