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晋A****2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清徐县计生办指导站门口时,未靠右行驶,与由东向西李某某驾驶的晋A****5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清徐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太原市晋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7.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事故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3、受害人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艳刚
2015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清徐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