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丨    检察要闻    丨    基层动态    丨    检务公开    丨    法律文书公开    丨    队伍建设    丨    检察文化    丨    检察风采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公开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16-03-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公诉刑诉〔201434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祁县******号。20144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5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422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K****5号东风牌重型货车沿小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东罗村口,遇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左转弯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清徐县交警大队认为定,张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附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晋源

  201466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本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本院概况
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法律文书公开
检察视频
检察视频
检察视频
互动平台
新浪微博
微信二维码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电话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