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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非法拘禁案)
时间:2016-03-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公诉刑诉〔201548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号。20153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清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清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号。20153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清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清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4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4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219日,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拿到晋A****7宝马车钥匙,该车钥匙系张某某从贾某丙手中扣押。次日贾某甲将车钥匙交给贾某丙,2015221日下午,张某某在西谷村郝某某家中向贾某甲索要车钥匙,贾某甲联系贾某丙索要宝马车钥匙未果。当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至西谷村郝某某家,张某某、刘某某将贾某甲带至清徐县大北村马某某的养羊场内,期间张某某、刘某某对贾某甲进行殴打,逼迫其向贾某丙索要车钥匙。23时许刘某某离开,张某某继续控制贾某甲。2015222940分许,贾某甲的父亲贾某丁向清徐县公安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贾某丁、贾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晋源

  20155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押清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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