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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鞋盒内藏了1300克冰毒?
时间:2019-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5月,忻州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贩卖、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侦查机关移送的基本事实是:侦查机关通过特情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女)有贩卖毒品行为,并于2016年12月29日在忻州市忻府区汉鼎酒店门外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抓获归案,从杨某某身上、车上及租住房屋内查获疑似冰毒共计九十余克。同时,侦查人员在该酒店大厅内抓获了与杨某某一同到达案发现场的犯罪嫌疑人武某某(男),其随身携带一白色鞋盒,在鞋盒内查获疑似冰毒近一千三百克。另查明杨某某有贩卖毒品事实及零包贩卖事实若干。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杨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数额为从杨某某身上、车上、租住房屋内查获的九十余克疑似冰毒和其余贩卖事实,而认定武某某所持鞋盒内的疑似冰毒为武某某非法持有的数量。

  

 

  

 

  忻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通过仔细审查卷宗发现,杨某某和武某某系情人关系,杨某某比武某某年长5岁,有一女,私生活混乱,有吸毒史,银行有大量不明资金往来。而武某某家境贫寒,父母离异,未婚,无业,无经济来源,有吸毒史,强制戒毒结束不足五个月。案发前,武某某因生活无以为继,便投靠杨某某,与杨某某共同居住在杨某某的租住房内,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吸食毒品,武某某供述其为杨某某贩卖毒品送给毒品,生活开支主要靠杨某某提供。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杨某某和武某某互相推说鞋盒内毒品是对方的,形成了一对一且矛盾的证据。通过讯问和审查案件材料,市检察院不由对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产生怀疑:本案中,武某某是否具备非法持有这大量毒品的能力?鞋盒内的大量毒品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武某某非法持有是否妥当?是否会放纵了有贩卖毒品犯罪事实的杨某某?本案按侦查机关的思路是否会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在这个案件中,对武某某是否公平?

  

 

  

 

  带着上述疑问,忻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与公安侦查人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侦查人员认同了检察院的观点,认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也考虑到了上述问题,但基于证据情况,做了他们认为比较保守的认定。在基本观点达成一致后,检察院与公安侦查人员就补充侦查事项进行了详细的沟通,通过引导侦查人员扩大侦查范围,针对双方案发前行动轨迹、经济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等方面进行了两次的补充侦查。通过补充侦查,更进一步增加了内心确信,忻州市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数额认定为鞋盒内的近一千三百克冰毒和在其身上、车上、家中查获的毒品及其他零包贩卖数额,而对被告人武某某则认定为杨某某贩卖毒品的从犯,数额认定为鞋盒内的近一千三百克冰毒。最终,通过法庭审理,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检察院的起诉观点,被告人杨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职能的转变,忻州市检察院进行了大部制改革,通过“捕诉一体”的改革,在办案过程中,更加全面地落实监督职责。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将愈来愈凸显,检察人员也势必要改变观念,在每一个司法案件的每一个诉讼环节中,都应当树立起监督意识,通过法律知识的运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用证据来构筑案件事实,既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责和地位,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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