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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接待制度
第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案件,申请阅卷(复制案卷)、会见案件承办检察官、调取(收集)证据材料、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的,需要到案件管理中心提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登记表》,进行预约登记。
第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办理预约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及时联系安排。相关办案部门和承办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人民检察院阅卷(复制案卷)、会见案件承办检察官、申请调取(收集)证据材料、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安排到专门的接待室进行。
第五条 适宜电子阅卷的,由案件管理中心安排在阅卷接待室进行阅卷。采取纸质阅卷方式的,案件管理中心经与案件承办人预约后,案件承办人应按时将案卷材料送至阅卷接待室。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阅卷,案件管理中心应派员在场提供帮助。
第六条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经案件管理中心批准可以打印电子卷宗材料、复印纸质卷宗材料。打印、复制案件材料,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