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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应关注三个问题
时间:2019-03-04  作者:顾玫帆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能够真正实现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检察机关如何提出精准、确定的量刑建议是必须加以回应的问题。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生成应当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生成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问题;二是生成量刑建议的信息来源问题;三是生成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问题。

  关于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问题。应该说,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精准量刑建议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笔者主张,积极探索量刑建议规范指引,具体可考虑以下方案:一是及时出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结合量刑实践经验,法检应共同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范化量刑指引;二是发布量刑指导性案例。对于具有参考价值、典型性的量刑案例,通过发布量刑指导性案例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指引;三是借助大数据量刑平台,在有效提取影响量刑结果因子的基础上,基于个案的特殊性进行量刑建议的调整修正,从而实现量刑建议的数据化、精准化和透明化。

  关于量刑建议的信息来源问题。笔者认为,单方面收集证据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完整性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拓宽量刑信息的来源渠道:第一,侦查机关应加强对量刑信息的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是其所侦查案件全部事实的调查责任主体,要切实转变“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问题;第二,检察机关应强化对量刑信息的调查取证。对于侦查机关侦查不力、检察机关又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量刑事实,不可一味退回补充侦查,要强化检察机关对量刑证据的自行补充侦查;第三,认真听取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意见,可考虑设立被追诉人量刑意见自白制度,并强化辩护律师的量刑信息调查取证权;第四,在合理的范围内吸收被害人的量刑意见,对于获取被害人谅解的,应当适当增加量刑建议的幅度,对被害人不予谅解的,应综合考虑,不可一概不从宽;第五,探索建立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针对的是被追诉人的量刑材料,其具备进入量刑领域的证据要件。相较于控辩双方的调查取证,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调查的中立超然性。

  关于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问题。从传统的公诉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大多是概括性的量刑建议,采取的语言表达方式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模糊性,比如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等。为了更为有效地激励被追诉人积极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尽可能具体。但是,由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跨越幅度较大,一味主张适用确定型或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也不具有合理性。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以及法院在类似案件量刑裁判差异性的大小等,选择适用确定型或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的效果更佳。并且,在提出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时所跨幅度应尽量缩小。同时根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阶段不同,设置激励幅度有别的量刑建议,鼓励被追诉人尽早认罪认罚。具体而言,根据现有量刑信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在以往类似案件中裁判结果差异在一年之内的,倾向于提起确定型量刑建议;对于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提起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的幅度不应超过一年零六个月;对于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提起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的幅度不应超过两年。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极其严重,或者法定刑只有一个刑种的,依法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在充分开展社会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纯粹量刑情节、混合量刑情节及以往类似案件的量刑裁判,能够判处缓刑的,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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