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检察长张军面对中外媒体宣布,最高检重新组建了十个检察厅,刑事办案机构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
这不是一次简单的机构重设,而是最高检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推进专业化建设的重塑性变革。2018年,检察机关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许多既有针对性又有含金量的改革举措重磅落地。
推行捕诉一体,提高办案质量效率
反贪转隶后,检察工作如何进一步发展?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明确提出,转隶就是转机!
最高检党组谋划推动新一轮司法改革,其突破口选在内设机构改革上,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动捕诉一体。这一改革,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最高检在2018年两度邀请专家学者深入基层检察机关调研。
2018年7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检联合邀请8名法学专家前往江苏省无锡市、苏州市检察机关实地调研。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实行捕诉一体后,审前羁押率从2013年的50.5%降至2017年的27.3%;逮捕率从2004年的95.9%降低至2017年的60.5%。
2018年8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检再次联合邀请7名法学专家,前往吉林省检察机关开展实地调研。调研组了解到,吉林省检察机关实行捕诉一体三年来,审前羁押率连续三年下降;每起案件瑕疵问题从平均6.39个下降到2.77个;批捕、起诉办案时间平均分别缩短12.3%和12.4%。
2018年,一些检察机关已经逐渐将捕诉一体规范化、制度化。实践证明,捕诉一体整合刑事检察权,有效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强化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巡回+派驻”,强化刑事执行监督
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人员相对固定,很容易导致监督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的问题,如何破解?
2018年5月31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在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9月,最高检下发通知,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又增加了黑龙江、江苏、河南、云南4个省推开试点工作。
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是监狱检察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改“派驻”为“巡回+派驻”,巡回检察人员不固定,后一轮巡回检察发现前一轮不细致、不认真,该发现重大问题没有发现,就要严肃问责。
据统计,开展监狱巡回检察改革试点以来,12个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共发现问题3478个,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984件,其中620件已落实整改。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检察机关通过“巡回+派驻”检察,积极监督监狱落实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与监狱共同落实治本安全观,共同提升罪犯改造质量,实现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吸收了监狱巡回检察这一改革成果。该法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深化内设机构改革,检察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机构设置不合理、名称不统一、运行不规范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检察工作,影响和制约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要全面推进内设机构改革,首先从最高检自身改起。”在2018年7月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张军检察长表示。
2018年,最高检在深入调查研究、对业务工作量精准测算基础上,向中央提出了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的建议方案。2018年12月4日中央正式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后,最高检党组立即着手改革实施工作。
2018年12月17日,最高检机关召开内设机构改革动员部署会;12月23日,机关内设机构调整组建和办公用房搬迁工作全部完成;12月24日,原业务部门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全部重新调整分配到第一至第十检察厅,按照新的检察权运行和检察职能行使机制开展工作。
在最高检“打样”后,省以下各级检察机关立即跟进。最高检经中央政法委同意已印发《关于推进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级检察院在2019年1月前形成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要在2019年2月前形成内设机构改革方案,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任务。
2019年1月3日,国新办举行的最高检改革内设机构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布会上,媒体纷纷用“重塑性变革”来描述此次改革。
“内设机构改革是‘谋发展、重自强’的有力抓手。在机构调整下,我们谋求法律监督权依法行使、充分发展,为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等方面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贡献我们检察官的力量。”发布会上,张军检察长铿锵有力的话语,道出了全国检察人员对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信心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