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XX牧业公司是一家始建于2011年6月的现代化畜牧业养殖基地,是临汾市龙头企业之一,总投资800余万元。因公司经营运转需要,该公司向他人借贷了部分资金,由于该企业的收益周期较长,未及时偿还借款20万元被起诉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该案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局在该企业账户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裁定将法人代表张xx的个人账户冻结,并查封了其个人房产一套,并将张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银行贷款被叫停,资金链出现断裂,企业经营陷入僵局。
2017年11月22日,我院依法受理该公司提出的执行监督申请一案。经审查认为,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尧都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已足以清偿20万元借款,该院将张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反法律规定,遂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同年12月28日,尧都区人民法院采纳我院的检察建议,将张xx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张xx专程来到我院表示感谢,表示:“是检察院救了企业,我的企业又活了。”
2018年7月19日上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专项工作情况并发布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我院上述案件被选中,其典型意义为,尧都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过度采取措施,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检察机关受理申请监督案件后,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维护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