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19年2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2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两轮燃油助力车,从**村出发,途经**村村路,行驶至福清市**街道**路与**村交叉口路段时,因酒劲发作摔倒在地昏睡。民警到现场发现被告人林某某身上有酒气,且神志不清无法配合进行酒精呼气测试,便将其带到福清市融强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所驾驶助力车为机动车;其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8.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物证、书证:扣留的两轮燃油助力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意见、车辆类型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指认车辆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捷
2019年4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885072****;
2.卷宗2册共计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