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生态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77********,水族,文盲,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现住三都县**镇**街**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18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被告人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81********,水族,文盲,农民,贵州省三都县人,现住三都县**镇**街**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18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被告人潘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89********,水族,文盲,农民,贵州省三都县人,现住三都县**镇**街**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18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被告人潘某丁,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70********,水族,文盲,农民,贵州省三都县人,现住三都县**镇**街**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18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丁、潘某丙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政府修建坝街至扬拱公路征用林地为由,用油锯、斧头、柴刀等工具到三都县**镇**街**组坝街至扬拱公路坎上兵亚坡(小地名,又称上高脚坡)采伐林木,由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用油锯把公路沿线西侧路坎上的林木锯倒,并由被告人潘某丁、潘某丙用斧头、柴刀砍掉枝丫,部分杉木被裁成杉原木梭至公路边装车运离案发现场销售,所得赃款四人已分赃并用于日常开支,其余被伐林木仍留在案发现场。经鉴定,被伐树种为杉木、杂木,蓄积量为50.5022立方米,面积为9.7亩,林木经济价值为341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戊、王某某、杨某某、潘某己、陆某某等九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阳
2019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潘某甲被监视居住,现在家,电话:1528626****;
被告人潘某乙被监视居住,现在家,电话:1528622****;
被告人潘某丙被监视居住,现在家,电话:1848537****;
被告人潘某丁被监视居住,现在家,电话:1878544****。
2.侦查卷贰册,公诉卷壹册。
3.证人名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