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未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建**公司**,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掇刀区**村**组,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掇刀区**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0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09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闽******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绕城高速由贵新隧道往桂湖收费站方向行驶至绕城高速五峰寺路段时,因过度疲劳驾驶致使闽******号重型厢式货车前部碰撞同向由林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的后部,随即闽******号重型厢式货车和闽******号小型轿车又继续向前行驶,之后导致闽******号重型厢式货车、闽******号小型轿车、闽******号小型轿车、闽******号小型轿车、闽******号小型轿车及闽******号小型轿车连环追尾事故,造成闽******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员魏某某、吕某某、陈某甲、闽******号小型轿车上的乘员郑某某受伤及六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伤者陈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0月17日死亡。经鉴定,魏某某为轻微伤,吕某某为轻伤一级、郑某某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尚未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证及行驶证、强制险及商业险保单、被害人陈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闽******号重型厢式货车车速鉴定的回函、到案经过、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林某甲、林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魏某某、吕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六份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瑶
检察员:刘娟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