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公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红岗农场人,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小学对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值班律师蔡兴照,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澄迈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0日21时,吸毒人员吴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购买价值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王某甲便让吴某某在澄迈县文儒镇加旦村路口处跟一名叫王某乙(已判刑)的人交易。尔后,王某甲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王某乙,让其帮忙贩卖给吴某某,并许诺给王某乙人民币10元好处费。同日22时许,王某乙在上述约定地点,将该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吴某某,得款人民币50元。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王某乙处扣押到毒资人民币50元;从吴某某处扣押到毒品可疑物1小包。
王某甲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3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抓获,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8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民警称量,被扣押的1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04克。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澄迈县公安局送检的4600002017041310-JC-001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书、情况说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吴某某的证言;
4.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0.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结勇???????????
? ??????????????????????? 检察官助理:王咸青
书? 记? 员:陈吟霜
?????????
????????????????????????? 2019? 年 3 月22 日
???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