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街,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街,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街**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以其无社会危险性,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吴某甲敲诈勒索被害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4年10月某日下午,海口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人在澄迈县福山镇花场村的一处油田井站附近进行绿化施工时,被告人吴某甲来到该处,以施工的土地归其花场村所有为由阻拦施工,向**公司老板被害人罗某某索要场地费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遭到罗某某的当场拒绝。当晚,吴某甲将**公司种植在该工地处的数十株绿化树木砍倒。次日,罗某某发现绿化树木被人砍倒后,电话联系吴某乙出面帮忙协调吴某甲,当日,罗某某在澄迈县福山镇咖啡风情镇处,交给吴某乙2000元,让其转交给吴某甲,后吴某甲收到2000元嫌钱少,又当面向罗某某索要1000元,罗某某被迫将身上仅有的现金700元交给吴某甲。
2017年底的某日,被告人吴某甲来到被害人罗某某位于澄迈县福山镇花场村的施工工地阻拦施工,要求罗某某支付30000元才能施工,罗某某不同意,遂报警,吴某甲见状便离开。过后,吴某甲多次打电话给罗某某威逼给钱。2018年6月的某日,吴某甲驾车来到澄迈县福山镇花场村福山油田处理站附近的一家饭店找罗某某索要钱财,看见罗某某开车经过时,吴某甲驾车追上,并威胁罗某某不给钱就不能施工,罗某某生气遂报警,吴某甲见状便驾车离开。事后,罗某某通过吴某乙协调吴某甲,吴某甲要求罗某某只付2000元即可。2018年6月23日15时许,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吴某甲。
(二)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共同敲诈勒索被害人秦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吴某甲驾车搭载被告人郑某某途经澄迈县福山镇花场村福山油田花4-4井站时,看见被害人秦某某的施工队在该处安装电线杆,吴某甲便叫郑某某一起下车阻拦工人施工。吴某甲以施工的土地归其花场村所有为由,要求停止施工,并向秦某某提出索要5000元才能继续施工,随后,吴某甲和郑某某驾车到福山镇喝茶。当日中午,吴某甲和郑某某从福山镇喝完茶返回花场村途经工地时又看到工人正在施工,吴某甲又叫郑某某一起下车阻拦施工。吴某甲和郑某某下车后,吴某甲通过向施工现场丢石块的方式阻拦施工,并要求秦某某支付5000元才能施工。秦某某听后表示数额有点多,要求能否减少一些,吴某甲便便提出最少要给3000元。之后,吴某甲和郑某某返回车上时,吴某甲告知郑某某:“老板已同意给钱。”当日下午,秦某某打电话叫吴某甲到工地拿钱。随后,吴某甲来到该工地,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吴某甲。吴某甲收到钱后,电话告知郑某某:“老板已给钱。”并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郑某某。
2018年11月22日,吴某甲在澄迈县福山镇花场村被民警传唤到案接受调查;2018年12月20日,郑某某在海口市美兰机场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的家属赔偿3000元给被害人秦某某,并取得秦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2.证人邓某某、黄某某、吴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单独或和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向他人索取现金共计77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郑某某和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向他人索取现金3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金;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智英
检察官助理:邓仕琨
2019年3月25日
??? 附:
???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被告人郑???????? 家寿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街**号);
???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2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