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公诉刑诉〔2018〕4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5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海南澄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出生地甘肃省兰州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室,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2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澄迈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辩护人周光亮,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品,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董事兼总经理)、沈某某(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周某某(副董事长)、王某丙(董事)、王某乙(监事)作为股东注册成立海南澄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迈**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周某某于2010年2月1日、2月8日、2月9日分别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创业建筑技术公司的名义向澄迈**公司转账290万元,其他股东均未实际出资。
2010年2月2日,王某甲从澄迈**公司账户转账33万元到海南南光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以其儿子王某丁的名义购买位于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瑞佳花园**房产。
2010年3月4日,王某甲从澄迈**公司转账108万元至从重智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用于以自己名义购买海口市金垦路清清家园**房房产和清清家园**号、**号车库。
现瑞佳花园**房、清清家园**房、**号、**号车库已被澄迈县公安局查封。
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澄迈**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王某甲涉嫌动用公司资金141万元。
2018年9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站前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茂华石化宾馆二楼将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转账凭条、《购房合同》、《协议书》等;
2.辨认笔录;
3.证人沈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澄迈**公司总经理,利用管理公司财务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141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房产,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 华
检察官助理:王康云
2018 年11 月16 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地点为澄迈县**医院**床;
2.本案公安卷17册、检察卷1册;
3. 未随案移送查封财物清单:澄迈县金江镇瑞佳花园**房、**房、**房、**房、海口市金垦路清清家园**房、**号、**车库、海口市湖畔人家**房、王某丙7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左某某5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某某5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澄迈**公司银行存款89907.69元已被澄迈县公安局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