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乡**村**号,现住枣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6****长安牌小客车从其住处出发到枣强镇派出所找其妻子刘某某。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既而发生肢体冲突。民警在处理此事时发现邱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向枣强县公安交警大队报警。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邱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56.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5.行车记录仪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玉梅
杜东旭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1册,检察卷1册。
??? 3.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