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巷**号,现住枣强县**镇**村**号楼**单元**室,务农。 2013年6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枣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2018年2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TE****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枣强县城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都大酒店路口时,被枣强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杨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75.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5.查获经过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玉梅
杜东旭
2019年4月17日
附:
????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1册,检察卷1册。
???? 3.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