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谭某某八次采用下百叶窗或者使用破窗器的方式将重庆市大足区城区多家门市的玻璃窗破坏,进入门市盗窃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号谢某某上班的**茶楼,用起子将门市的百叶窗下掉部分后进入茶楼,并将茶楼抽屉撬开,在抽屉里盗走一条玉溪香烟和一条云烟香烟。
2.2018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号梁某甲经营的**茶楼,用起子将门市的百叶窗下掉部分后进入茶楼,在茶楼盗窃人民币500、600元,老龙凤呈祥香烟6、7包,玉溪香烟4、5包,红塔山香烟7、8包。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段**号郭某某经营的**火锅,用起子将门市的百叶窗下掉部分后进入门市,盗窃一台红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
3.2018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蒋某甲经营的**餐馆,用起子将门市的百叶窗下掉部分后进入门市,将吧台抽屉撬开,在抽屉内盗窃人民币500元。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段**号蔡某某经营的**餐馆,用起子将门市的百叶窗下掉部分后进入门市,未盗窃到财物。
4.2018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街**号李某甲经营的**火锅,用起子将门市的百叶窗下掉部分后进入门市,在吧台抽屉里面盗窃一部白色阿里云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6.67元。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街**号陈某甲经营的**餐馆,将推拉窗户拉开后进入门市,在抽屉内盗窃一个折叠浅灰色花纹卡包,内有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段**号徐某某经营的**餐馆,将侧门撬开后进入门市,撬开吧台抽屉,盗窃人民币130余元,硬中华香烟5、6包,一部白色VIVO Y51A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巷黄某甲经营的**餐馆,用起子将门市的百叶窗下掉部分后进入门市,撬开吧台抽屉,在抽屉里面盗窃人民币800、900元。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巷蒋某乙经营的**火锅店,用起子将门市的百叶窗下掉部分后进入门市,未盗窃到财物。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巷**花园**栋**号陈某乙经营的**火锅,用起子将门市的百叶窗下掉部分后进入门市,盗窃三条软玉溪香烟、一部深蓝色VIVO X3T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3.3元。
5.2018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号陈某丙经营的**餐馆,将推拉门拉开进入门市,在吧台抽屉内盗窃人民币500元和一条茶烟。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号附**号蒋某丙经营的**餐馆,将窗户拉开进入门市,在吧台盗窃一条硬中华香烟。
6.2018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段**号敖某某上班的**餐馆,用起子将门市的百叶窗下掉部分后进入门市,盗窃两张身份证。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段**号冯某某经营的**餐馆,用起子将推拉窗撬开,盗窃人民币100余元。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小区**路**段**号-**号陈某丁经营的**火锅,将推拉窗撬开进入门市,在吧台盗窃人民币500余元,香烟若干包。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号**餐馆,将黄某甲放在门市的一个包裹盗走,包裹内是以人民币3990元购买的一件羽绒服。
7.2018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小区**路**段**号-**号陈某丁经营的**火锅,用破窗器打碎窗户进入门市,盗窃人民币30余元。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段**号王某某经营的**餐馆,将门市推拉窗拉开后进入门市,将吧台抽屉撬开,盗窃人民币7400元、一部金色小米5A手机、一部黑色华为荣耀DUA-AL00手机。经鉴定,小米5A手机价值人民币133.33元,华为荣耀DUA-AL00手机价值人民币333.33元。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街**号罗某某经营的**烟行,用破窗器打碎玻璃门进入门市,在烟柜内盗窃五条硬中华香烟、八条软玉溪香烟、八条软云烟香烟等共计30余条未开封的香烟和若干散装香烟。
8.2018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吴某某经营的**餐馆,用起子将门市的百叶窗下掉部分后进入门市,在吧台盗窃一部银色移动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3.33元。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号附**号姜某某经营的**茶楼,用起子将门市的百叶窗下掉部分后进入门市,盗窃若干硬币。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号附**号覃某某经营的**门市,用破窗器将门市的玻璃门破坏后进入门市,在吧台盗窃一部蓝色KINGSUN F4手机、一台银白色苹果Ipad 4。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Ipad 4价值人民币666.67元。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段**号郑某某经营的**啤酒屋,用破窗器将门市玻璃破坏后进入门市,在吧台盗窃一部金色红米5A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6.67元。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号李某乙经营的**火锅馆,用破窗器将门市玻璃破坏后进入门市,在吧台抽屉盗窃软玉溪香烟4、5包,若干硬币和纸币零钱。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段**号梁某乙上班的**火锅,用破窗器将门市玻璃破坏后进入门市,在吧台盗窃硬中华香烟5包。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段**号黄某乙经营的**火锅,用破窗器将门市玻璃破坏后进入门市,在吧台盗窃几十元零钱。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号邱某某经营的**餐馆,用起子将门市的百叶窗下掉部分后进入门市,在吧台抽屉盗窃一部金色三星A8手机和一张一百元面值的假币。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66.67元。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大院**号附**号姚某某经营的**餐馆,用破窗器将门市玻璃破坏后进入门市,在抽屉内盗窃几包香烟。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号附**号-**号陈某戊经营的**餐馆,用起子将门市的百叶窗下掉部分后进入门市,在吧台盗窃硬中华香烟5、6包,云烟香烟2包。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号附**号**餐馆,用起子将门市的百叶窗下掉部分后进入门市,未盗窃到财物。随后谭某某至重庆市大足区**路**号附**号苏某某经营的**餐馆,用起子将门市的百叶窗下掉部分后进入门市,未盗窃到财物。
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民警在谭某某的租住屋内查获盗窃的部分香烟,价值人民币2457.8元;人民币纸币1172.7元;人民币硬币105 ;外币6张;假币1张;手机13部;IPAD1部;身份证5张;银行卡3张;作案工具。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梁某甲、蒋某甲、李某甲等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八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英
检察官助理:冷崇文
2019年4月11日
附:
???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