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80********,壮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桂0*****7多功能拖拉机装运水泥混凝土,参与修建港口区**镇**村**角的乡村公路。当日下午,该车出现机械故障,黄某某便驾驶该车前往港口区**街进行修理。17时50分,当黄某某驾车行驶至**路段与吴某某驾驶的桂P****3二轮摩托车会车时,由于行驶前其未关闭锁紧车厢后门板,致使车后门板在摇摆中击中吴某某及其摩托车,造成吴某某受伤和摩托车损坏,后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港口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时,黄某某积极抢救伤员,并叫旁人拨打急救电话。当晚黄某某来到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交警大队光坡中队投案。事后,经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港口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家属达成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459160.83元,协议签订之前已支付259160.83元,其余200000元分七年支付完毕,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国坤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已取保候审,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890780****;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随文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