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家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0日9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甘D*****号小型客车,沿G20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65KM+700M处时,与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该车乘车人王某乙、王某丙受伤,王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甘肃天辰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王某甲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检察员:徐述先
? 2019年4月3日
附:
???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