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滑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2008年3月24日因盗窃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7月13日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6月23日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8月4日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0月20日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灵寿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 2018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滑某某在石家庄市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区**号宿舍楼**室,盗得神舟战神Z7-KP7EC型笔记本电脑和联想拯救者Y7000型笔记本电脑各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229元。现被盗物品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物品照片、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石价刑认(2018)88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对被告人滑某某随身物品检查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滑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滑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张宇
2019年2月15日
附:
??? 1.被告人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