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系甘肃省会宁县**镇**村农民,住**村**社**号。2018年7月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计一个月。
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张某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会宁县郭城驿驮营村山根社具体地名为“***”的基本农田用于采砂。经现场勘测,张某某采砂占用耕地面积18405.8平方米(27.6亩),占地类型为旱耕地,现场形成大砂坑2处、堆料场3处,建成27平方米砖结构办公房1间、洗砂台1个。经核对2017年基本农田数据库,该采砂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为2012年会宁县郭城驿镇红堡子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