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8〕390号
???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021990******** ,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住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号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9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3号小型轿车,从白银区苹果街中段出发行驶至苹果街西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4.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4、取证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高承菊
? 2018年11月1日
附:
?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 2、侦查卷宗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