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绰号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住霍州市**宾馆隔壁出租房,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朱某甲在霍州市多次向贩毒人员薛某某、武某某、杜某某(三人均已判处)等人贩卖冰毒。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朱某甲在霍州市**宾馆隔壁出租房内被霍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0.99克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薛某某、武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平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