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公刑诉〔2019〕61号
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1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见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师大北门“禾田苑饭店”门口的白色绿航牌电动车(号牌号码:桂林P***8,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未取钥匙,趁四周无人,扭动钥匙将车盗走,销赃得款250元。
同年12月8日20时许,杨某某见被害人邓某甲停放在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车马炮饭店”门口的灰色本铃牌电动车(号牌号码:桂C****2,经鉴定价值3126元)未取钥匙,趁四周无人,扭动钥匙将车盗走,销赃得款500元。
同年12月11日15时许,杨某某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越来越福饭店”门口的黑色天之蓝牌电动车(号牌号码:桂C****9,经鉴定价值847元)未取钥匙,趁四周无人,扭动钥匙将车盗走,销赃得款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收款收据;2. 证人邓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邓某甲、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被告人杨某某辨认盗窃现场的笔录和照片、辨认视频监控截图,证人邓某乙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海峰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