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52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街**号,现住防城区**小区**宿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2019年1月18日分别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19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悬挂桂A****9(真实车牌为粤E****1)的吉利小轿车运载一批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香烟由防城港市滨海公路前往广东省。在车辆途经防城区江山镇滨海公路红花路口路段被民警截获,郑某某被当场抓获。民警从车内查获南京牌香烟共1299条。经检验,本案缴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48397.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非法经营的香烟、运载工具、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尿液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关于查询郑某某经营烟草许可证的函、复函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现场辨认勘验、搜查、抽样送检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香烟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郑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泽波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51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