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公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张月娥,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第**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康高珥,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月娥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1日,张某某(已判决)承租位于陵水县**镇**路的**栋**层楼房,并挂牌**会所。2013年4月份开始,张某某先后雇佣刘某丁(已判决)、米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张月娥等人组成卖淫团伙,组织多名卖淫女在**会所开展色情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月娥于2013年9月份左右为张某某工作约一个月左右,负责**会所的日常管理,管理卖淫人员、接待嫖客,安排、调度卖淫活动。2013年10月16日,**会所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8 年11 月23 日,被告人张月娥在陵水县人民法院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化妆盒、现金3516元等;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归案经过、房屋租赁协议书、记账本、签到表、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刘某甲、成某某、刘某乙、陈某甲、赵某某、周某某、戴某某、姜某某、邓某某、伍某某、刘某丙、许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月娥及同案犯张某某、米某某、刘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月娥伙同他人组成卖淫团伙,采取招募、容留的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京伟
检察官助理:丁文娟
2019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月娥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光碟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