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公诉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汽配城**号**,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现住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云波,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13日,自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16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期间,在北京市顺义区**汽配城**号处,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多次低价收购张某某、金浩盗窃所得的汽车电瓶,后被民警查获。民警从闫某某经营的店内起获涉案电瓶84块。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闫某某主观上明知其收购张某某、金浩的汽车电瓶系犯罪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涉案汽车电瓶由公安机关依法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