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康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宾馆内,因住宿问题与吴某甲、袁某某发生口角,后康某甲伙同康某乙与吴某甲互殴,过程中,康某甲用脚将吴某甲妻子袁某某踹伤,至袁某某四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袁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康某甲于2019年2月25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队谈固中队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监控录像截图、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110接处警记录、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收条、转账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康某丙、吴某乙、康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甲、康某丙、吴某乙、康某乙、被害人袁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说明、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依蔚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