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18〕124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何某甲虚构自己的户籍、财产状况,在与被害人郑某某谈恋爱期间,编造母亲去世、父亲去世、自己出车祸、打人需赔偿等理由,多次从被害人郑某某手中借钱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
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何某甲隐瞒自己已婚身份,虚构自己的户籍、财产状况,在与被害人梁某某谈恋爱期间,编造自己做手术、出车祸需赔偿、父母看病、去世、安葬、找关系要安葬费等理由,多次从被害人梁某某手中借钱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
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何某甲在其户籍地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清单、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宾馆住宿信息、银行对账单、欠条;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郑某某、梁某某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信息查询表、情况说明、出院证、未羁押证明、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真实婚姻、财产情况,虚构父母去世、出车祸、做手术等事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依蔚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赃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