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一刑诉〔2018〕105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公司**,山西省阳高县人,住大同市城区**里**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2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岳某某注册成立了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586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昆
2018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审计报告1份,光盘1张,单页材料4页;
3.量刑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