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顺检一部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97********,汉族,黑龙江省**学院**,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住北京市顺义区**园**园**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2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2日17时,犯罪嫌疑人冉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号楼*单元**宿舍内,盗窃同宿舍于某某(男,22岁,内蒙古人)包内的现金200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系黑龙江省**学院**,在北京**酒店实习。2019年2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在北京市**地区*号楼*单元**宿舍内,窃取同宿舍于某某背包内人民币2000元。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后自动投案。赃款已退赔。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的供述,证明冉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17时许,秘密窃取于某某财物;
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北京市**地区*号楼*单元**宿舍案发现场情况;
3、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谅解书证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4、受案登记表、黑龙江省**学院**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证实案发情况及被不起诉人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其具有自首、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