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8〕13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市**区**庄**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雒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住方山县**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6日被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5日被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高某甲、雒某某和严某某(另案处理)在一饭店吃饭时,严某某向高某甲提出将高某甲驾驶的晋J****3运煤车上的原煤换成矸石,事后给高某甲三千元钱好处费。
2018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甲按照约定驾驶运煤车从**煤矿往**洗煤厂运送原煤,被告人雒某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在**镇高速口附近等待高某甲,将高某甲带至严某某经营的**煤场内,并将运煤车上原煤置换成煤矸石,后高某甲、严某某二人驾驶运煤车前往**洗煤厂,在洗煤厂卸煤时被保卫人员查获。经霍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原煤价值7360元。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高某甲被**公司治安巡查大队抓获;同年7月6日,被告人雒某某主动到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刘某某、高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雒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雒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雒某某系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晓林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住山西省**市**区**庄**巷;被告人雒某某现住山西省**市**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