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刑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3日被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晋L****5运煤车将杨某某(已不起诉)卸至白龙洗煤厂228煤场排矸坑道内(未卸至指定地点内)的17.86吨原煤拉至白龙矸石山沟内。经霍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4107.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7日